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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改造的土地使用证的补偿依据是什么

由于大量历史性的原因,现在我国各大城市当中还存在着很多的棚户区的。这些棚户区实际上人们居住的环境都非常的危险,用水用电,包括交通消防等都存在着很多的社会安全隐患。所以在城市面貌建设的过程当中也不能够忽略对于棚户的改造,而居住在棚户里面的有些民众,自然也比较关心棚户改造的土地使用证的补偿依据是什么?

一、棚户改造的土地使用证的补偿依据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依据的是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其第三章,规定的是补偿。具体可以查看。依据该条例的规定,补偿的核心是房屋,房屋的价值补偿依据不低于周边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而对于除去房屋所占土地之外的土地是要补偿的。

二、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三、棚户改造范围是什么?

根据各地汇总的数据,全国还有1400多万户需要进行棚改。改造这1000万套可是“硬骨头”。目前尚未改造的棚户区大多位于中西部地区、独立工矿区、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较集中的城市。处于中西部地区的这些棚户区,大多也远离城市、县城,即使在城市中心区的棚户区,建筑密度都很大,加之各地一般都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相对以前改造的,待改造的难度更大。

综上所述,棚户改造的土地使用证肯定是也会进行适当的补偿的,除了要对棚户拆迁的房屋进行补偿以外,所占房屋的土地国家规定也要有一定的补偿标准。但是棚户改造的具体补偿的方案肯定是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的,棚户改造的具体文件得看当地政府出台的了,另外在棚户改造过程当中,政府工作人员当然也必须要尊重居住在棚户区里面的这些市民的各种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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