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是指承包户之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因其它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的;或者错误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登记的。
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方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
(3)村委会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5)承包方将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6)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和承包户交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增减变动栏目填写增减变动地块名称及面积,并在证书上注明“变更”的字样。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经营权证变更。这就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的程序的解答。
农村的土地是家庭联产承包的,所以就有很多的农民误以为自己拥有土地,可以随意的进行使用,转让买卖土地,但是其实无论是农村的还是城市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如果在农村要转让土地的,只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之间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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