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一、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第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的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1.1 登记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各类用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采用GPS仪器或皮尺进行测量形成宗地图,四邻在地籍调查表上进行签字盖章,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签字无争议,宅基地使用权要有村集体组织签属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土地登记审批件齐全后,上报局地籍科,依法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1.2 技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省土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
1.3 技术流程(如下图) 土地登记技术流程图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归档立卷
1.4 基本技术规定
(1)依法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3)土地登记审批件编号 乡(镇)采用以前一直延用的代码(保留3位),村采用各乡(镇)延用的代码(保留3位),屯采用各村延用的代码(保留3位),宗地编号以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即“乡(镇)→村→屯→宗地”。 县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地籍编号分为三级,即:街道—街坊—宗地,宗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1.5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提交材料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4)邻宗地涉及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签字的,提交村长及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村民委员会给申请人出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等 。
(6)村长及企事业单位法人委托他人指界的,提交指界委托书;
(7)地上建筑物权属来源证明,如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明及买卖合同等;
(8)宗地图;
(9)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变更土地登记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提交原土地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资料。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交材料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买卖合同及拍卖方案等相关资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委托他人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邻宗地涉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签字的,提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村长身份证明书;
(7)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3、2006年以前已经县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和换发土地证书的通知》(伊政发[2006]8号)文件及相关文件作废或注销土地证书、而未重新办理的,须提供以上资料,重新进行土地登记;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持有合法有效土地证书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土地使用证书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换发新版证书;新版证书不再实行年检制。
1.6收费标准 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和国土籍字[1990]93号等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工作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为:
1、初始登记费:按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执行
2、变更登记费:0.50元/平方米
3、土地证书工本费:20.00元/本(特制)
4、测绘费:按国家测绘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6、在2005年之后已经收取完土地证书工本费而未发放土地证书的宅基地,经复核与原地籍调查表一致的,不再收取费用。持有2005年以后发放的新版合法有效土地证书的,换发证书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1.7 时间要求 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性用地和有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目的在于使用权利的合法性,确保当事人在使用的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所以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办理方式准确的办理好使用的手续和证书。利用一个合格的证书进行使用,在集体中具体公正性,希望大家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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