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用到的土地并不是说有需要而直接跟国家诉说之后就能够获得的,因为资源有限而必须有效率的利用而使得国家在得到公民的申请之后要严格的审批才能赋予使用权,那么,土地使用权限审批有什么规定?其实有关审批的规定主要就是国家在实际审批环节中所必经的程序以及相关的机构审批权力设置。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限审批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加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
第四条 除旧城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指标,应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按《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出让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正式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土地既然是在政府的规划下有序地交给公民使用首先就得让相关的公民满足审批的条件才能够保证土地资源在法律的监督下有效地被利用,否则造成的土地浪费不仅是不可逆的还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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