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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申请登记

2、地籍股办理权属调查和审核,需要进行地籍测绘的,由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

3、到窗口办理,资料齐全的立即受理。

4、对已批准的事项办理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注意事项有哪些?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三、办理异议登记的时效是多久?

对符合条件的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日内将异议事项记载于登记簿。自受理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未向登记机构提交能证明其已向法院起诉的相关材料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异议登记几种,对于土地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提交申请材料后,土地局进行审核复查,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颁发土地证。如果超过时效没有提出的,异议登记失效,当事人丧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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