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重庆土地使用权50年而别的城市是70年?
据了解,重庆市多数房地产均以商业与住宅混合类,若按商业、住宅高出让年限确定出让年限,那么一栋建筑中,商业、住宅出让终止时间不一致,将会带来处置时的困难;房屋使用寿命一般在50年,土地试用期满后,房屋残值所剩不多;减少2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可相应减少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从这个角度而言,可降低房价。另外,《民法典》已原则性规定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自动续期。所以,产权年限不管是40年、50年还是70年,都没有关系。
首先中国的商品房“产权”全都是永久产权,这个“产权”归房管局管。而所谓的“产权年限”实际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这个归土地局管。楼房是几十层楼建在一层楼的面积上,每个人按照房产证面积分土地是不够分的,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不可能是个人“世袭”,土地一直与你无关。官方也从来没有说过房子有什么“产权年限”,只有“土地使用年限”。还有一条法律规定“到期后自动续期,无需申报”。而且很多地方土地使用权一项都是写的50年,比如说海口就是,并且就算是城中村那些小产权房子拆迁,那也是照市场价按房子平方赔偿而不是土地,加盖的也照赔,很多拆二代就是这样来的。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综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第二百二十条后段的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由于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会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民法典理。
付给余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杨在明认为”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出让方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损失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要补偿的费用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其他土地
即出让方与使用方协商,将另一快地的使用权与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交换时,双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换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进行结算。土地使用者通过交换得到土地使用权,应与出让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我们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我国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如果期限到了,那么就必须要进行续签,一般来说各个城市的政策不同,限期也是不所不一样的,所以,在购买住房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房子是可以居住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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