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的?
(1)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新中国成立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2)实行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6)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活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
通常,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比一般的财产所有权来说,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主题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等。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活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明显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所以其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而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或者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了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在广义上是国有土地资源的合法性,国家公民有义务缴纳相应的税费,这也是身为纳税人的显著体现。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使用权则是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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