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土地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答复意见:如不符合上述条件,我局将不予受理土地转让申请;如符合转让条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缴纳有关税费。
1、需提供的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存档留复印件,未发证的先补发证);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存档留复印件,如未发证,出具未发证文字说明或房管局证明);
(3)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
(7)交纳各种税费发票原件(存档留复印件)。
2、应缴纳的税费:
(2)土地契税。税率为4%,详情请咨询县财政部门。
(3)土地转让营业税。税率为14-15%,详情请咨询县地税部门。
(4)土地交易服务费。收费依据标准见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文。
(5)土地登记相关费用。约200元/宗。
土地转让的计税依据主要需要参考土地转让的意义。对于土地转让来说,其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出售以及转让行为,在进行转让时需要符合转让的条件与规定,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交易服务费以及登记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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