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三、所需资料、办理时限、办理程序
(一)申报资料
1、抵押双方申请书各1份;
2、抵押双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各1份;
3、抵押双方的法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4、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5、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土地估价报告1份,土地估价技术报告1份;
7、抵押宗地征地费、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缴款证明1份;
8、抵押宗地内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及承诺书各1份;
9、抵押合同原件1份;
10、借款合同原件1份;
11、抵押宗地图、坐标表原件各1份。
(二)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分局地籍利用科受理——权属调查——分局审核——市局会签——缴纳登记费——分局地籍利用科——领他项权证。
只要满足条件并办理合法登记,土地使用权就可以随着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一同抵押出去。政府会对一切抵押行为进行监督,办理时需要到用地单位递交合同、地图、报告、使用证等资料。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不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真正完全的转移了,转移后使用者的权利仍然可以实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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