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可分为两种。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即有关国家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进行普遍的登记。这是因为我国以前没有系统的土地权属法律,土地产权产籍资料不全,进行初始登记后便于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健全土地权属档案。但这种大规模的登记不宜多搞,只适用于需要普遍换证的情况。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初始登记后,因土地权属或其他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根据《土地登记规则》,与土地使用权有关、需要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的事项有:
(1)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
(2)企业通过出让或国家人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
(3)集体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三资企业或其他合资企业的;
(5)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6)因交换、调整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
(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9)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以上都是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变更事项,另有一些原因,如土地使用用途的变更、期限的变更等也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指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这是登记的首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自然人要登记其姓名和住所。法人要登记其名称和注册地址。
(二)土地位置
土地位置指土地的坐落和四至。坐落,即登记土地所在的地段、区域。四至,即登记土地相邻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名称或姓名,也可登记权属界限上永久性显著地物或界标。同时还需要登记土地所在地籍图的图号和地号,以便于与地籍图上的内容相印证。
(三)土地权属性质
(四)土地使用面积
土地使用面积包括用地面积、共有使用权面积及分摊面积。用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独自使用一宗地的面积。共有使用面积是指某一宗土地使用者与其他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全部或一部分而无法在地面上划分使用者之间使用权界限的土地面积。分摊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共有权面积中应当分摊的面积。
土地使用权再进行登记的时候,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否则他的登记行为属于一种无效的行为,而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种类主要是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土地初始使用时进行的登记,还有就是土地使用权变更时候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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