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报失;
如个人已购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则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原土地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报失,原土地登记机关审核后将会出具遗失公告,由土地使用权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遗失,公告期限为2个月。公告期满后按国有土地使用变更登记的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3.提交补办土地证书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5.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做出补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6.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
7.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补发的土地证会注明"补发"字样。
1.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提交土地权属材料;
补充详细说明: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4.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后,再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即会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提出争议,县人民政府即会颁发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在丢失之后是可以补办的,补办不要书写补办申请,并交由相关机关审核,只有与之前的信息一致的情形,并且办理申请者已经缴纳了相关费用时,才会启动办理手续。受理补办的机构职能是之前的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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