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一些“城中村”、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周边地区、部分“小城镇”及其周边乡村,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居民委员会”取代,原农村村民转变为城市居民,“村改居”过程中,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直接转为国有,成为地方政府违法剥夺农民权利的冲突焦点。笔者认为,国家通过征收手段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其他任何手段包括“村改居”都不能自然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理由如下:
1、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村改居”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政策因违法而无效。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依此规定,征地是集体土地向国有转化的唯一途径。即通过依法征地完成“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国有化,而不是通过“村改居”自然转为国有土地,更没有规定通过改变农民身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因此,各地方政府通过“村改居”使集体土地自然变为国有是违法、违宪,所作的规定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才有权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县级政府批准撤村建居行为,不足以导致集体土地自动转变为国有土地。
在我国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村改居”的进程中,有关集体土地自然转为国有土地的政策违法、违宪,应引起警觉并尽快纠正。
2、全面理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该条只规定了“农转非”后集体土地属于国有, 并未规定归属的途径,更未有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说。
二、什么叫做村改居
村改居就是农村户口改为居民户口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农转非’,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或社区委员会。
当农村不再以农业生产,农民不再从事劳动,至少有2/3的农民不再从事劳动,不再以农产品收入为来源了就可以满足村改居的条件。
从一些地方的做法看,村委会改制为居委会,必须把握好以下环节:
1、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改制方案,不能搞“一刀切”;
2、是一般应以村委会为单位整建制改制,必要时也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改制;
3、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大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能强行实施。在改制和整合前,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政策讲清楚,让村民吃下定心丸,主动配合做好改制和整合工作;
4、妥善处理集体资产等债权债务等经济问题,严格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确保改制后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实现干部和工作的平稳过渡。
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后,原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相应撤销,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如果原“两委”成员任期届满,应依法组织换届选举,民主化水平不能降低;如果任期未满,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原“两委”成员既可以继续留任,也可以依法组织选举,带领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因此村改居的政策实施,各地方民众应当及时关注当地政府的信息,及时了解与自己有关的政策和文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同时土地使用权是具有一定的期限的,以免住宅基地是在七十年左右,若是当事人的使用期限即将到期,应该到当地部门进行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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