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国后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什么转变?
建国后土地使用制度的转变是:由建国前的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建国后的土地公有制。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的,绝不是要改变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而是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种种弊端,建立起一套既有利于巩固和维护城市土地国有制、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二、改革以前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市土地的使用基本上沿用这种单一的无偿划拨方式。城市土地的无偿行政划拨是指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单位缴纳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等费用之后,将该幅土地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城市土地划拨的无偿主要体现在土地所有权收益方面,但并不是完全没有成本,即土地使用者无须向土地所有者——国家支付土地使用代价,但必须支付有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补偿费、安置费、拆迁费等)。所有权收益本质上是地租,与用地成本不同,两者不可以混淆。对于这一点,直至今日,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人是认识不清的。这一制度的特征是:
(1)划拨手段的行政性。土地的划拨首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使用的无限期性。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
(3)土地使用的无偿性。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既不用缴纳租金,也不承担税赋。
(4)土地使用权的无流动性。土地经划拨使用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但土地使用权禁止买卖和流转,也就是说,禁止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
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经过了多次的改革才形成了目前《土地法》中规定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是属于公有的,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公民可以依据相关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从事相关的土地开发,但不能获得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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