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土地使用方面,国家的法律是有规定的,那么这个时候有人可能就想要提出疑问了,对于土地使用权方面的划分有哪些内容呢?根据相关的说法,土地使用权中应该包含集体以及个人的相关使用权,具体看下面的文章。
土地使用权有哪些
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1)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主要采用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
(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投资;
(4)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1)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台湾民法中关于地上权的概念,当时参与起草的史尚宽先生定义为:地上权是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林树木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②其他台湾学者的观点,也基本与此相同。追溯地上权产生的历史原因,是为了阻止土地所有权对地上物的附合,此处的地上物主要是指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中就有“地上物属于土地”的法律格言,其意是说,若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有房屋,则该房屋因附合于土地而属于土地所有人,房屋的建筑者不能取得所有权。现在看来其弊病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如此,地上权制度才应运而生。由于土地和房屋之间具有客观上的不可分性,所以房屋所有人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实行主体一致原则,因而地上权如同土地所有权一样成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基础权利。台湾民法中的地上权就是一种以拥有在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虽然我们能够意识到,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上的相关标准,这也就能够体现,国家对于各方面的标准也是有明文规定的,作为读者来讲,应该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同时也要区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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