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期限决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1、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登记注册,核发证明,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2、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之后,才有可能确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注意非货币财产的比例问题。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现在能够查到的就是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土地作价的依据,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
持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须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入股的最高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期。 还有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批复,改制、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原企业土地作价入股,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
然而对于非改制、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按照市场价交易,而且还受到转让的诸多限制及需缴纳大量的税款,因此实际操作中会存在很大难度。
我国目前正在实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政策,其目的在于对于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率的提升,以面临我国城市建设土地存量不足的问题,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当地政府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并将有关情况向公民进行公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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