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出让”是土地所有者(国家)第一次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不交纳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是用地单位再度转让土地使用权。是要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例如,A开发商从北京市政府手里投得一块地,后将其转让给B开发商。前一行为就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者就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由此可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表现在定义、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和程序、交易市场等方面,我们不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混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有充分的了解,是我们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也对我们在转让或出让、接受转让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保护自己的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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