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遵循“乡村调解,县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则进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进行调解。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相互调解
农村土地出现纠纷大多是同一个家庭成员之间较为常见,亲戚之间出现纠纷的话,首先就是相互协商调解,也有的找自己家族里面比较有威望的老人来裁决。如果不是牵涉到很大利益的土地纠纷,一般的通过家庭内的和解都能解决,毕竟都是自家人也比较好说话。一般一个村里的人都有点沾亲带故的,所以调解起来一般也比较容易。
2、村委会调解
如果是相互之间调解不了的土地纠纷矛盾,这个时候农民们一般都会找到村委会来调解。因为农村土地的分配就是村集体进行的,所以对农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了解比较清楚,而且村干部对村里各农民家里的情况也都比较了解,处理村民之间的矛盾也很有经验,因此在农村调解土地纠纷的过程中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3、县市仲裁
如果村一级的委员会无法解决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那么农民们还可以向更高一级的县市申请仲裁。我国有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农民土地出现纠纷之后仲裁的具体流程及方式。如果农民们需要申请仲裁的需要提前了解这部立法,对仲裁的具体形式以及内容了解清楚,这样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随着农村各项立法的不断完善,农民的各项权益也有了更好的保障,如果这些方式都不能让农民们满意,最后农民还可以对仲裁的结果进行上诉,提升到司法的高度,进一步维护自己对土地的合法所有权。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1.申请人与纠纷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法合理的解决方式,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挂钩的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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