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
1、对于个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则为在前取得的,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进行收取,则要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进行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经济适用房则要按照相关规定允许进行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以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要补交土地的出让金,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进行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则部分在进入市场的时候,不用再补缴土地的出让金。
3、以划拨的方式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前取得的,按照标定地价的30%进行收取,后取得的,则按照其标定地价的50%进行收取即可。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我国的国有土地的流转的方式是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法定的方式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土地流转的规定,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土地的使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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