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是城镇化的要求,其形式多样,问题也复杂,最终都会直接与农民的补偿挂钩。
在现实的土地征收中,被征收农民因为法律意识欠缺,导致利益大幅度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
被征收农民只有在了解多方面的相关知识下,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据此,今天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要讲解的一种情况是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以后,遇到了土地征收,这时候补偿款到底该归属于谁呢?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权。
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其中一种方式。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在农村两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之间选择互换田地进行承包经营。
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
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果互换后的权属不明确,那么就会出现互换双方对权利的争夺和对义务的推脱等情况,不利于集体之间的和谐。
再者,由于承包地分布地区与地形不同,缺乏合适的测量工具,互换承包地常出现面积不等等问题。
在征地拆迁的时候,为了得到更多利益述求。
互换承包地获利较少或无获利的一方,往往会要求取得原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
这时候,双方就会因谁是土地上的权利者,谁有权获得补偿款而产生纠纷。
《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条款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式对抗主义,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不登记,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但是在遇到征地后,没有到村委会办理变更手续的话,补偿款由原承包户获得。
当然,如果办理了变更手续,补偿款就由变更后的权利人享有。
所以,为了完整的享受土地权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们,一定要去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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