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协商,就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具体而言,须由拟使用土地者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双方协商地价、用地年限、付款方式和时间以及用地的其他条件等。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程序为申请——协商——签约——履约。首先,由有意受让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提出使用土地的申请,并提交用地意向书。其次,出让方和拟受让方就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协商,讨价还价,政府一方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公共政策提出合同条件和条款,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再次,通过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即可签署合同,合同经双方签署而成立。最后,受让方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按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的要件。
2.招标出让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通过招标、投标和定标的竞争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具体而言,招标出让是指在规定期限内,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以书面投标方式,向出让方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方选择出价和条件最优者与之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其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程序需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即招标、投标、定标、签约、履约。
3.拍卖出让
拍卖出让是出让人在众多的买方中,选定最高报价者作为受让方并与之签订合同、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一般适用于商业用地、高档住宅楼用地、高档娱乐设施用地。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为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察看、拍卖实施、履约。
无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全面、诚信地履行所作的承诺及合同义务。
二、基本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标的物是国有土地,而不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基于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出让行为的原始取得,而不是基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转让行为的传来取得;
(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支付出让金为对价的有偿取得,而不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无偿取得;
(4)土地使用权的存续有一定期限;
(5)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设权行为,因而土地使用权负有基于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特殊义务,凸显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暨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以上就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情况,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相关情况处理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存在异议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违反了 土地管理法还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