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18亿亩红线必须坚守
全国耕地总数目要至少保持在18亿亩以上。决不能因为城市化、及工业化过程而使耕地大量减少。是经过科学计算得出的,保持我国粮食安全稳定的耕地总数。
根据2005年的土地变更调查,到2006年10月31日,中国的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而在1996年,中国的耕地数量还维持在19.51亿亩,10年间中国的耕地少了1.24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也由1.59亩降到1.39亩。面对现实,人们有理由担心,按照这样的减少速度,中国的耕地将越来越少。
三、新房舍要符合节约型社会要求
我国正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应该包括5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小康社会"新农村"的范畴。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息息相关。其中“新房舍”就是农村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各具民族和地域风情的居住房,而且房屋建设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体现节约土地、材料和能源的特征。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部分农村出现的"农民豪宅",看起来繁富讲究,其实有土地和资源浪费之嫌。在建设新民居时要加强管理、统一规划、广泛采用节约的新技术。所以不允许私自建房。
总的来说,国家严格保护耕地、农用地,并鼓励科学、生态、环保、节约的农村城镇化建设,各种要素要不断在农村城镇中集聚,农村城镇人口不断增多,城镇数量、规模不断增大,质量不断提高。
农村城镇化是以工业为主体的非农产业集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农村社会演进并通往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过程,是传统农村向现代城市文明的一种变迁,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