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和政策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用作于出租。鉴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可以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农民出租住宅的。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供农民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之用。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农民将住宅出租给他人,出租期间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实际是一并出租的。
宅基地不允许单独转让,那么当然也不能单独出租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宅基地出租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从而并不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能出租,只是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因无住房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是会准许解除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