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公司拆我的房?是合法的吗?
如果拆迁公司只是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具体工作,则其属于合法行为。但是一旦拆迁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行为,包括强拆行为等,则其实施的行为则属于明显违法行为。被征收方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进行维权,即“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在强拆的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的,拆迁公司可能会面临刑事犯罪风险,主要包括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等。
二、最新的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哪些项目内容?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拆迁公司一般不可能在没有得到政府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就直接去拆公民的房子的,如果拆迁公司暴力拆迁,这件事情很大程度上和当地的政府部门可能都是有关系的,是政府没有妥善的处理好和被拆迁户之间的矛盾,就开始让拆迁公司拆迁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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