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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动迁补偿规定有什么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员工后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签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具体规定为: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可要求单位按国家规定补交社会保险、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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