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五)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名称;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
2、申请人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四)证据目录及其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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