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柯城区检察信息公开的依据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准确和权威性,人民群众需要从政府信息公开中获得相关信息,如果不具备权威性,一方面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本级政府的权威性,不利于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的执行和完善。另外,政府信息公开还应当注意信息发布的时效性。
检察信息公开的发布应当坚持严格的权威性,检察机关发现信息公开应当主要对检察机关的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以及行政处罚进行及时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发布的错误或者不当信息,人民群众有权要求检察机关进行重新发布,并对相关责任人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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