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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各地的人民群众对于当地检察机关的工作本身就是应该有知情权的,相对的能够有机会参与到检察机关的执法过程才能够更好的规范我国的司法办案。在当前的这种阶段,广东省人民政府就要求广东检察信息公开必须始终要秉承着及时,一般公开以及政府责任等几个基本的原则。

一、广东检察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政府责任原则。

即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即行政机关有权收集、获取、传播发布以及保密相关的信息,公民有权要求控制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这些信息,政府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这些信息

一般公开原则。

所谓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政府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及时公开原则。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国信息公开法都对信息公布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应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规定时限外,还应当建立政府信息登记制度,对现有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编制政府信息目录。一旦公民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政府工作人员能及时地检索该信息并提供给申请人,方便老百姓。

二、当前司法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化运作

我国司法信息公开的推进是科层式司法权力内部的,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改革,而非各级司法机关自下而上形成的司法理念。科层制是最具效率也最缺乏效率的权力运作模式,有效率在于,通过科层式权力能够有效地将最顶层的意志传递至基层,形成全盘控制;而缺乏效率在于,科层制更多地讲究上行下效,以强制力保障权力机器的运作,却忽视了体制内的个性化意志,难以形成统一的理念或共识,从而影响实质效用。

(二)功利化应对

面对行政化的“政策”,功利化的“对策”应运而生。由于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功利化倾向,主观因素导致评估结果失去客观的参考意义,毋庸讳言,敢于尝试量化指数的司法机关在司法信息公开的实践进程中已居于领先,但这仅仅是走出黑色巨塔的第一步,达到“标准”并不必然意味着公众能够有效获取真实的司法信息;相反,形式化倾向却实质地阻碍着司法透明化的前行,倘若量化评估的结果给予公众过高的心理预期,一旦公众真的试图检索信息却无果而终时,很可能对司法机关形成负面影响——功利化倾向往往无法带来功利的效果。

(三)形式化呈现

就现阶段而言,司法机关似乎更重视“量”的积累,而非“质”的提升,仍处于从不公开公开的转变,对于如何有效公开并非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纵观司法信息公开的初步实践,司法机关的公开平台已经初具规模,但细心留意却发现一些官方网站只是“空壳”,没有实质的司法信息,即使我们在统计数据时将其列为“开通官方网站”,但实际上,其对于司法信息公开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统计数据逐年提升,但其象征意义、宣誓作用均大于实质效果,从“公开”向“有效公开”转变尚需时日。

可以说,及时,便民等这些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不仅是针对广东当地的检察机关的,这也是目前我国的信息公开工作普遍存在着的一些问题,比如更新不及时,部分行政机关的官方网页长期没有任何新的消息,这些都是要加以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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