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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阳光政府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公众的重视和关注。并且在2007年1月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还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公安机关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依据和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呢?下面,请跟随律图来了解了解与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公安机关的定义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二、政府信息的定义
《条例》对政府信息作出的定义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政府信息应当具备的特征:
(一)行政机关是主体,包括《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二)必须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否则,不得成为政府信息。
(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三个特征共同构成了政府信息的完整内涵,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政治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大力提倡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就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把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必然选择。 (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性要求。
1.必须公开的信息。《条例》规定,凡是符合以下4个条款的信息都是必须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经申请可以公开的信息。 3.不得公开的信息。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我国不得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类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权利人或者行政机关同意,不得公开;三类是涉及国家外交、国防、社会管理等敏感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经过小编365的知识普及,相信大家对公安机关的定义、政府信息的定义有了一个非常清晰的认识,即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另外,小编也希望文章中对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的介绍,能够给大家的现实生活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帮助。
延伸阅读:
关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的法律监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