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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办法?

大家都知道,最近几年,我国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样的,协会为了防止领导人滥用权利,也需要对协会里的一些事情进行公开,保障会员的知情权。为此,很多协会也制定了协会信息公开办法。下面小编介绍一下云南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轻纺行业信息,提高轻纺行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轻纺行业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轻纺行业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纺行业信息,是指轻纺行业协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云南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云南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轻纺行业协会各处、室、中心、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机关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关单位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发生变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轻纺行业协会各机关单位公开轻纺行业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轻纺行业协会各机关单位公开轻纺行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七条 轻纺行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轻纺行业信息、依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和不予公开轻纺行业信息三种属性。

第八条 下列轻纺行业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轻纺行业协会厅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轻纺行业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发展规划;

(三)轻纺行业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四)轻纺行业统计数据;

(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等;

(六)轻纺协会有关人事管理信息;

(七)受理投诉、举报、信访途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对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轻纺行业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轻纺行业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机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轻纺行业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轻纺行业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轻纺行业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轻纺行业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轻纺行业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轻纺行业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 轻纺行业协会各机关单位在公开轻纺行业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轻纺行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经解密的轻纺行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原发文的机关单位提出意见并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轻纺行业信息公开的审批与公文审批同时进行。在协会发文时,拟文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意见。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单位或机关提出定性的建议,主办单位或机关最后确定发文的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单位或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单位或机关。

三、公开方式与公开程序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轻纺行业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云南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有关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轻纺行业法规汇编;

(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轻纺行业信息的形式。

其中,云南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是轻纺行业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四条 轻纺行业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机关单位负责公开和发布;轻纺行业协会各机关单位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轻纺行业信息,由记录、保存该轻纺行业信息的机关单位负责公开和发布。法律、法规对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和发布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轻纺行业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轻纺行业信息的产生时间;轻纺行业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轻纺行业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轻纺行业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厅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轻纺行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轻纺行业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轻纺行业协会机关应当编制、公布云南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云南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轻纺行业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

云南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轻纺行业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轻纺行业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拥有信息的机关单位按本办法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拥有信息的机关单位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拥有信息的机关单位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拥有信息的机关单位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五)拥有信息的机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和发布;

(六)拥有信息的机关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拥有信息的机关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的机关单位审核和分布。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轻纺行业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产生的机关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轻纺行业信息,并按照轻纺行业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轻纺行业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产生的机关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轻纺行业协会办公室,经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轻纺行业信息已经失效的,原信息产生机关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的,报送时应当注明下网要求和理由,经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

无下网要求的,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轻纺行业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信息产生的机关单位提出是否予以更正的意见,由轻纺行业协会做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轻纺行业协会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轻纺行业信息的,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轻纺行业信息公开申请。

轻纺行业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受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轻纺行业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轻纺行业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依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其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依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依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受理的机关单位认为依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厅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其他部门转来的申请,属于轻纺行业协会受理范围的,根据本办法办理;不属于轻纺行业协会受理范围的,退回原部门。

第二十七条 轻纺行业协会机关依法向申请获取轻纺行业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有关轻纺行业信息,只能收取提供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的成本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各地有关规定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协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建立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轻纺行业协会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轻纺行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轻纺行业协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轻纺行业协会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轻纺行业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和不予公开轻纺行业信息的情况;

(三)因轻纺行业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轻纺行业协会机关不依法履行轻纺行业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轻纺行业协会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轻纺行业协会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机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轻纺行业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轻纺行业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轻纺行业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轻纺行业协会属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办法主要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做一个总体的概述,第二部分是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第三部分是公开方式与公开程序,第四部分是监督与保障。总之,协会信息公开办法的制定十分的专业,理解起来会有些困难,建议大家找律师咨询,得到准确答复。

延伸阅读:

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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