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形主要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摘要信息公开。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信息公开的位置、地点。行政执法信息应在县政府网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网上公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案件,在网上公开的同时,应该在案发地或者案发地社区、村委公示栏中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办案机构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执法机构发现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要求我局予以更正的,执法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综上所述,为了让不利于公民利益的机关处罚行为可以变得更加合理科学就必须要求所有的一般处罚决定都必须是公开的,除了那些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秘密情况下是不能公开的以外,在公开中只要有质疑的都应该得到机关的相应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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