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于信息公开是有时间限定的,因此在时效之内,是可以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传播,以及宣传的。那么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时效是多久?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知识要点,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讨论有关问题,希望小编的回答可以帮助的大家。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以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时效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
二、立法 -- 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制度的立法将陆续以各种不同方式不同途径启动
未来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将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以三种方式陆续启动:一是通过单行法律启动各具体领域的信息公开制度立法。事实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即已设专章(第五章)规定环境的信息公开制度,可以预见,未来在其他领域其他事项上这样以专章专节方式规定专门领域专门事项的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例将会越来越多;二是通过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对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整体的宏观设计。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曾将《政府信息公开法》列入该届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遗憾的是,该届人大的此项立法规划没有能够实现,之后各届人大再也没有将之列入规划。但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实施以来,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提出议案、提案,建议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笔者认为,这一建议在第十三届人大很有可能变成现实;三是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行政程序法典》中予以确立和规定。2015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行政程序法典化课题组草拟呈送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就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专门设计。该《建议稿》不仅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对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设计和规范。目前,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许多人士在努力推动中国行政程序法典立法,希望下一届人大能将之列入立法规划。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我们就可以明确的了解到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权限以及法律规定,其实了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时效等问题,在我们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就能更好的解决。以上解答希望大家满意,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大家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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