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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民在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否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唯一原因,他们二者有什么关系?既然政府信息公开有很多益处,那么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措施又有哪些?下面,律图将从定义与措施方面来保障公众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
公众的知情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新闻界、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报道新闻事件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内容不仅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因想了解或应当让公民了解的其他信息。
理论上对知情权的概念一般有两种理解。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知政权,是对国家、政府的行为的知悉权,公民有了解国家、政府政策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的旁听权、政府决策时的听政权,都是这样的权利; 第二,是公众知悉权,就是社会民众对正在发生的情况的知悉权。最简单的是每天的天气预报、空气污染报告,社会新闻等。第三,是民事的知情权,如当事人对于自己身份的了解、知悉的权利。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1、要加强立法
首先是将知情权明确写入宪法,将其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使宪法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起到一个主心骨的作用,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有力的宪法保护。其次是制定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新闻自由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建立起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具体的知情权制度,将宪法对知情权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应有的可操作性,为公民知情权的落实提供更加具体的法律保护。第三要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及方式。政府信息公开一要明确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二要落实知情权保护的经费,保证政府信息分布的必要物质保障。
2、在全民、全社会树立思想理念,树立知情权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一种态度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而中国的权利意识受传统国家结构和儒家文化的影响,缺乏民主,提倡知足忍让。多年来,“重义务轻权利”仍然占据多数基层百姓的思想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公民权利保护意识增加,寻求救济的愿望不断增强,但是这种权利意识的变化仍然呈现出不均衡性、被动性、财产权利意识远大于人身和政治权利意识,群体权利意识整体的呈现较弱态势。因此,在建立知情权制度之前应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通过个案及一些实践,促使公众树立知情权利保护意识。“从相对模糊、松散和同质的状态向明确、紧凑和异质的状态转变的普遍过程。”从而在整个民众、整个社会中树立知情权保护意识。
3、进一步发展以社会评议为中心的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的深度与广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是推动社会变革与有序发展的基础力量。我国应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继续扩大公众参与的深度与广度,把公众参与提升为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4、政府要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既要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又要接受媒体的监督;既要通过媒体了解社情民意,又要牢牢掌握舆论主导权;既要让媒体为我所用,又要为媒体提供服务;既要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又要防止媒体权力的异化。
综上,就是对“保障公众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措施有哪些?”这个问题的探索和回答。政府的权利行使本身与公众利益是相符合的,所以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质上必然会保障公民知情权,这两者在最终目的上是一致的。如果想更好地处理两者的关系,可以登录律图网站查阅相关知识或者相关制度,探索更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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