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人的个人信息公开怎么看
不必要公开每个犯罪人的个人信息,中国有句古话叫做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犯罪分子服刑完毕后就应当享有普通人所应得的权利,假如过度曝光其个人信息,既不利于其融入社会,又可能侵犯其名誉权,又或者再度激起他的犯罪欲。所以我们要给他们能改过的余地和改过后仍能生存的空间。
但这个观点并不适应于每种类型的犯罪分子,像有些类型的犯罪分子就绝对不能不加以警惕。
二、公开什么样的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
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局,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这个《办法》,在当地,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其个人信息,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最大目的在于防范悲剧的再次发生。此项制度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诞生于美国。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该项制度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推广,如英国、韩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各自版本的“梅根法案”,甚至不仅仅限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
有心理学研究表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犯罪之首。我国也有多起性侵儿童案施害者有犯罪前科,此外,犯罪主体多为家庭成员、邻居、教师等未成年人熟悉的人。这样的话,如果不对此类信息加以曝光公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很可能意识不到潜伏在身边的危险,进而导致悲剧发生。虽然有观点认为犯罪分子服刑完毕后就应当享有普通人所应得的权利,假如过度曝光其个人信息,既不利于其融入社会,又可能侵犯其名誉权。但权利总是相对且有边界的,相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性侵未成年人这种极端恶性犯罪者有必要在出狱后继续承担包括信息被公开的义务。
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关乎社会的未来。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以更完善健全的制度约束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员,让未成年人远离潜伏在身边的威胁。
当然像那些连环变态杀人犯也是需要被公开个人信息的犯罪者,不过,像这类型的犯罪者一般来说进去了就不会有出来的机会,我们遇不到,对生活安危的影响不大。犯罪人的个人信息公开要视犯罪情节来看,分情况地公开他们的个人信息,对于性侵未成年的犯罪者绝不能姑息,一定要公开他们的信息。犯罪人的个人信息公开暂且就说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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