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我国政府改革一直朝高效透明、廉洁奉公方面努力。为了扩大人们群众的知情权,提供政府公信力,我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及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那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下面小编给大家简单介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国外立法一般都没有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把各级政府建成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国内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通过阅读上文不难发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过程是非常严谨的。国务院通过广泛调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并结合了西方国家这方面的经验,才推出了这部条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时间是2008年5月1日。这部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方式,公开内容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是指导各级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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