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部门和一些事业单位,都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它们会采取多种方式对外公布信息,包括网络、发布会和电视书刊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同级别的部门公开的范围也不一样,那么政府信息公开下级机关的职责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的说法。
1、上级政府不能回避或推卸自己应当履行的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由下级机关代为履行。
2、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应全面分析并作相应的答复,避免因答复内容不全面而需再次履行答复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执法效率。
3、人民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时,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应注意判决内容的明确性,以增强人民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也可避免因行政机关再次执法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规定,当上级机关回避或者推卸自己应该履行的信息公开责任时,政府信息公开下级机关代为履行。比如市政府机构对信息公开有推卸责任时,下属区县的部门要及时公布信息。另外,下级机关还应该公布依申请公开的手续和资料,便于人民群众为获取政府信息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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