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城管打人事件频发,人民群众议论纷纷,对城管局的管理制度有所质疑,舆论也越发激烈。这让城管局信息公开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加速,都知道一个部门的治理情况,首先对得看其制度的完善性,城管局信息公开制度的出台也将面临了很多考验。那么关于城管局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问题,小编将为大家梳理一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昆明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城市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开政府信息,必须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且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各处室工作职责
第五条 在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部门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按领导小组要求依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做好技术保障,具体包括局机关的政务、文秘、信息、保密、档案、保卫、值班、会议组织工作;起草有关文件,办理市人大建议和市政协提案;负责“局长接待日”的安排、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维稳工作;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负责局机关各部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及机关国有资产、行政事务、后勤服务、公务接待、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建设、保障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110社会联动、12345市长热线交办事项的协调处置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拟制年度经费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使用和定期检查;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外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代收经费、国有资产资金的管理;负责城市管理基建设施计划编制;负责拟制局会计规章制度,组织培训局系统财会人员,审定财会人员资格;负责涉外经济投资计划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审计和对主城区城管部门年度计划经费、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检查、监督。
道路桥梁管理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监督全市占用城市道路和全市公共广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全市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区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的管养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对四主城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桥梁(含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一般桥梁)的安全检测;负责对县(市)区执行道路管理、法规规章和计划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协调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备案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争创活动。
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拟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服务规范和发展政策;编制全市城市大型环卫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环卫行业经营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负责全市经营商铺“门前三包”工作。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处负责拟订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负责核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审批管理工作;对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审批、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拟订主城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政府规章和管理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重要地段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协调和指导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养工作,组织实施管养范围内的城市照明设施改造项目;检查和指导县(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法制处(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拟制城市管理方面总体工作目标、计划、标准;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起草和报批;负责局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和普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法制建设、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审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资格、发放行政执法证件;负责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工作检查考核和统计、信息工作。
行政执法管理处负责制定全市行政执法中、长期规划,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全市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登记、拟办、督办及反馈工作,参与重大处罚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和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处负责拟定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制订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方面的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完善高效的督察网络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为民服务情况的督察;负责对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署的履职情况和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督察督办;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章违纪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监督工作。
政策研究宣传处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宣传推动工作,适时研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舆论导向;负责与当地新闻媒体联系、协调、配合、报道工作;运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广泛宣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繁荣政策、法规;搜集整理全国先进发达地区城市管理中的先进典型、事例,提供给领导及相关部门参阅。组织相关人员对城市管理中超前管理理论的调研及研究;负责与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联系,掌握工作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领导参阅。
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局机关劳动社会保障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人才需求计划,组织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职工的培训和年度考核;负责对局管干部的考察、调配、轮岗、交流、招聘工作;负责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安置;参与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任前考察工作;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吸收录用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政审的报批;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五)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七条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
第八条 各处室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昆明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处室,相关处室负责办理,办理结果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后,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答复。具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昆明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起,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开具《昆明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
第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在《昆明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中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填写《昆明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各处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领导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各处室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机关保守国家秘密的人员,负责协助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各处室负责人审核并报经局保密委审核后,上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公开政府信息。
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由局保密委提请市保密局界定。
第二十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内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经法定程序解密或经文字删除等技术处理,再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仍应按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如因保密审查不严,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视情节轻重,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等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党纪责任、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处室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政府信息的梳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考核,各处室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考核的一个项目,并与机关考核挂钩。
(一)评议考核内容:
1.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准确、及时等情况;
2.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执行情况;
(二)评议考核形式:
2.评议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处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中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处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处。
第三十四条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城管局信息公开制度内容基本完善,但其中也有不够全面的地方。这些问题将会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步被发掘,然后解决。一个国家,一个部门的进步也就是从制度的完善开始的。我们应该做到实时关注自己身边制度的变化,保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也监督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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