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不仅技术不断创新,其他方面也在不断革新。政府信息公开化能有效防止政治腐败,提高办事效率,使得社会效益提高。那么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包括什么方面呢?下面我们就合肥市发布的政策,来看看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民能借此了解政府哪些方面。
第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城乡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及其实施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
5、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2、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5、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领导成员的分工情况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执法方面
1、行政许可和行政登记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行政征收项目的依据、对象和标准;
3、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及标准;
4、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及程序。
(六)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机关拟作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起草重大或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
(一)政府机关掌握的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市场信息;
(二)对具体事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四)扶贫、优抚、就学、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福利待遇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依申请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或者可能威胁个人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给相关当事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上面我们介绍了一部分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列举了一些信息公开的范围,比如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人员任用情况、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执行等等。这些有利于公众更好的了解政府的举措,使得政策执行更加顺利,同时公众也能起到一个监督政府的作用。
延伸阅读:
群众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