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在我国相关的政府信息应该进行相应的公开,对我国的的法治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一旦涉及个人或国家隐私的,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我国的政府有权对这类信息进行不予公开的决定,对这类信息做相应的保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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