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于政府方面的事情肯定是很关心的,因为政府要做的事情要投资的话如果做得不对损害的肯定是我们人民的利益,因为我们人民是纳税人,政府用的经费就是我们人民纳税所用的钱。所以说政府是需要信息公开的。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期限的规定都有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期限是多长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办公室:
《关于商请明确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综合参考我国诉讼法和其他国家信息公开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3.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关于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问题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期限是多长时间的问题我们国家给出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如果说我们需要了解政府的相关情况的话提出申请,按照当天的日期来进行计算政府需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我们相应的答复。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的让我们人民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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