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因此政府信息的公开通常是强制性的。
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记录或保存,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向其他机关申请则不符合规定,如人大、法院、政协等就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机关。
政府信息的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除主动公开之外的就是需要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申请人应当与所申请的信息具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可能因不具备利害关系无法获取相关信息。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作出答复,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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