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
2、征地告知书等证明材料;
3、其它可以申请公开的材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人民政府,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此致
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代理人:×××
××××年××月××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各一份;
3.B市C区D镇拆迁工作办公室通知一份。
综上所述,其实不仅是政府机关相关信息需要公开,其政府机关对于土地征收的问题的相关内容的话也是需要公开的,如果群众对于所公开的内容有任何异议的话,是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对征地补偿信息有异议时,可以向政府申请公开相关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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