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际汽车城建设及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当事人的生产经营用房被纳入拆迁范围。
无奈补偿估值低,未配合拆迁,遂先后遭逢村干部堵厂门逼迫停工、消防部门出动要求消防整改、信息公开半途受阻等。
一场中途情势逆转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后,当地中级法院组织就实质动迁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仅仅一周,促成双方协商签约。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少批多占、消防整改、协商调解
一、基本案情
历经小半年拆迁,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村开木工厂生产加工家具同时经营一家鸽子养殖场的甲便深感拆迁补偿之难。
千愁万绪之下,他写下了一首打油诗:“……指标下到木工厂,几十工人泪流淌。
安居乐业已为家,再到何处找钱花。
指标再下养殖场,百万种鸽无地方……辛苦办厂十二年,先进个人榜再填。
又评优秀企业家,楼区政府把我夸。
如今企业要拆迁,政府加油把醋添。
企业违法又违规,消防国土全到齐。
故意刁难逼整改……”
原来,木工厂及鸽子养殖场经评估估价,补偿总额仅300余万元,远低于木工厂及鸽子养殖场的客观经济价值,显然不能涵盖两个企业的实际经营损失,如未完成合同相关违约金、生产材料损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配套设施拆卸补偿、经营住所置换成本、职工失业补偿等等。
心有不甘的甲与妻子连夜前往北京,甄选可靠的律师代为处理其补偿难题。
几经打探、见面详谈,甲最终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杨念平、黄艳,一场企业拆迁维权就此展开。
二、律师办案
两位律师介入案件后,针对委托人面对的逼迁局面接连发函:一方面,致函木工厂及鸽子养殖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强调依法征收的必要性、重要性,并重点突出了村民委员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维护村庄范围内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向上级政府反映合理意见并就如何妥善解决企业征收补偿及再生产经营问题提出建议的具体职责;另一方面,致函岳阳楼区公安消防大队,就补充消防备案、对不达标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通道进行整改等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由于湖南省范围内的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较高,有关单位在接到上述律师函后颇为重视。
此后,针对甲经营用房的动迁工作中的不当逼迁现象渐渐消失。
与此同时,承办律师还结合案件特征,指导委托人分别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岳阳市规划局申请公开拆迁项目的征地批文、立项批复、规划许可手续。
2014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向甲作出答复,甲由此取得大量证据信息。
前述信息帮助承办律师找到了有利的案件切入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征地面积,构成少批多占;国际汽车城建设项目虽已立项,却尚未完成用地审批,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占。
2014年10月,一纸《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邮寄至岳阳市国土资源局,请求依法查处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而就甲提出的规划许可信息公开申请,则陷入了一波三折的境地——岳阳市规划局电话答复称甲申请的规划许可不由其作出,甲应当向区里申请。
然而,甲去到岳阳楼区规划分局,被告知也不归区规划分局管,因为国际汽车城项目与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均位于新设立的开发区管辖范围,相关行政的审批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独立负责。
而甲去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后,被告知没有成立专门的规划管理部门。
在遭遇一系列“踢皮球”式的应对后,最终,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甲重新向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国土规划建设部门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然而,日历翻转至2015年,甲依然没有得到拆迁项目规划许可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2015年1月中旬,律师以岳阳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共同被告,起草好行政起诉状,指导甲前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3月的最后一天,黄律师陪同甲共同来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在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时,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留置了邮寄材料,但没有签收,所以甲没有取得签收回执,故原告方的证据中亦无签收证明。
因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答辩时坚称自己并未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称自己并无公开的法定职权。
而岳阳市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也主张自己当被告当得很“冤”——既未收到公开申请,也不是公开主体。
然而,90分钟的庭审过后,凭借原告方“声东击西”的诉讼策略与“移花接木”的诉讼技巧,胜与败的走向悄然发生了变化……
按照庭审顺序的先后,黄律师先行对岳阳市人民政府被告适格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派出机构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由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具体行政管理职权尚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故作为委托人的岳阳市人民政府是适格被告。
如此开篇,令被告方有些乱了阵脚。
其后,到了案件关键事实审查阶段,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没有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黄律师补充提交了一段长达一个半小时的录音证据,正是完整的录音录像证据。
经被告方同意,法庭组织当庭播放该证据光盘,但见甲来到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办公室内,工作人员接待了甲……因视频持续时间长,且还原了具体的场景,早已无心恋战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方的出庭人员用两三分钟跳跃式播放完毕,然后认可了录像内容的真实性,改口承认确实有收到原告方的申请材料,但不认可该份证据的合法性。
殊不知,其被原告方“套路”了。
原来,虽然甲前往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办公室内问询规划信息公开结果是客观事实,但由于甲录音录像时是初次操作设备,不少关键录音录像内容很不清晰。
如果被告方一分一秒播放视频,就会发现这一“秘密”。
但开篇之局的失利,加上记忆的不可靠性,证据之外的“客观真实”经由被告的确认,成为了法律真实。
庭审结束后,法院本着定纷止争的精神组织双方就源头问题,即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协商。
历时一周,甲以近1000万元的补偿结果理想签约,法律条款赋予其获得公平补偿的权益终于大写落地。
三、案件点评
从本案中以小见大,可知诉讼策略和技巧十分重要。
诉讼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但是,诉讼从来都不是僵化的,而是一场“取巧者胜,技能者胜”的专业竞技。
庭审是诉讼中最具有表现张力的部分,对于该阶段的操作技巧和策略设计,应当带着“法律的放大镜”来完成,找准切入点,确定清晰的思路,敏锐发现问题,既要重视对自己有利的细节,也要重视对自己不利的细节,并针对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充分准备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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