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对公民造成损失,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公民可以发起行政诉讼,将政府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政府进行损失赔偿。在诉讼之前,当事人要草拟一份内容完整、论点充分的上诉状。那么信息公开赔偿上诉状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具体做个了解。
信息公开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姜xx,男,出生于1xxxx年3月3日,汉族,住xx市北区商河路#号#户,身份证号:370203###########
法定代表人:初xx局长 通讯地址:xx市延吉路80号
委托代理人:姜xx 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203####### 住所:xx市北区渤海路28号1单元303户 邮编:xxxxx 电话:135#########
上诉人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xx市北区人民法院(20xx)北行初字第57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市北区发改局撤销不予公开《关于同意对宁路街道小鲍岛社区服务中心装修改造项目支出预算的批复的通知》(北发发20xx年15号文),并要求发改局对此申请重新做出答复。
事实和理由:
本案历经重重阻扰,经上诉人多方面力争,才允以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主审法官反复声称诉状有问题,原告与多人经过六次修改,法官都说“有一点小问题”,但就不予指明。上诉人只得遍寻岛城名律师咨询和切磋,经过几处细节调整,律师们均认为诉状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主审法官依旧声称有问题,上诉人要求依法阐明,遭到拒绝,侯法官所谓“霾伏”,原来在诉讼请求上。一审法院有法不依,严重偏袒被告,请看相关法律规定——
1、依照《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第4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3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
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6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4条最后一款载明:“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回避事实,歪曲原告诉求;玩弄程序,玩弄文字游戏、极力偏袒被告。法律适用不当,审理程序不公正,为此,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明查事实,准确适应法律,依法做出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姜xx
20xx/12/8
综上所述,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的诉讼,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当事人在提交的信息公开赔偿上诉状中,要写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信息,对请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重点描述,并附上法律条文提供法理上的支持。当事人这方面存在困难的话,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