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的公开,使得人们对于国情的了解更加深刻,同时信息大的公开,也使人们更加容易的获取信息。那么对于信息的公开处理,在人民检查院有怎样的法律规定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有关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 规定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建立和全面运作以来,[1]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研究课题组在一份关于中国各级政府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评估报告中,认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作呈现出六个方面的亮点:[2]其一,信息公开已形成渠道多元化的体制。多元化体制以门户网站为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其他渠道包括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微信、微博等工具更突破了空间的限制,具有即时、便捷等特点,各行政机关纷纷开通政务微博微信,通过微平台使得信息及时、有效的传递到达民众;其二,政务运作信息公开规范、透明。绝大多数政府和政府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通过“阳光执法网上服务大厅”等模式,发布行政运作事项及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信息,无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是各级地方政府,普遍都在网站公开了预决算信息;其三,行政机关每年公布自己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立法 -- 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制度的立法将陆续以各种不同方式不同途径启动
未来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将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以三种方式陆续启动:一是通过单行法律启动各具体领域的信息公开制度立法。事实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即已设专章(第五章)规定环境的信息公开制度,可以预见,未来在其他领域其他事项上这样以专章专节方式规定专门领域专门事项的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例将会越来越多;二是通过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对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整体的宏观设计。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曾将《政府信息公开法》列入该届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遗憾的是,该届人大的此项立法规划没有能够实现,之后各届人大再也没有将之列入规划。但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实施以来,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提出议案、提案,建议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笔者认为,这一建议在第十三届人大很有可能变成现实;三是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行政程序法典》中予以确立和规定。2015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行政程序法典化课题组草拟呈送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就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专门设计。该《建议稿》不仅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对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设计和规范。目前,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许多人士在努力推动中国行政程序法典立法,希望下一届人大能将之列入立法规划。
信息的公开不仅保障了人们的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也可以让人们进一步的了解到国家的发展以及国情。而关于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规定,我们可以准确的了解到。以上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解答对信息公开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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