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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政府信息公开应保持什么样的原则

随着信息化的社会迈进,许多政府机关单位也在慢慢地走入信息公开的道路上。这样既能保持制胜的内部机构不受贪污腐败的侵蚀,又能保证公民对政府的办事进行查询。那镇海政府信息公开应保持什么样的原则呢,下面小编就带你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问题的答案。

一、权利原则

草案之所以明确规定公众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不仅仅只是将信息公开,当作政府机关的一种办事制度,主要是针对目前各种形式的公开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如果信息公开仅仅只是一种办事制度,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随意性比较大,实施中缺乏保障与制约,将信息公开当作一项权利处理,不但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惯例相符,而且也使整个制度设计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条规定是整部条例的基础和基石,在一些国家与地区,很长的时间内也未曾将信息公开当作公众的一项权利进行处理,其结果是制度的实施效果非常不理想,并招致大量的批评,如欧盟与新 西兰等

二、公开原则

在我们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对于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信息,似乎已 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或习惯,好象不公开是原则,公开反倒是例外或者是一种 恩赐.正因为如此,严重地制约了政务公开的步伐.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 一个最大难题在于合理地确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为避免传统思维方式的影 响,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扩大不公开的范围,架空政府信息公开制 度,有必要将公开作为原则确立下来.在总则部分确立这么一条原则的主要作用 在于,使公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新的认识,改变思维 方式与工作方式.同时,在条例的未来实施中,可以以这条原则为指导,解决疑 难案件和问题,并在制定其他法律时,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精神。

三、利益平衡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众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随时都会 与其他权利和利益发生一定的冲突,规定利益平衡原则,是为了保证更有效地行 使知情权.当然,利益平衡原则不得随意解释或适用为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信息 权,所谓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有特定含义的,是例外中所保障的利益。

四、不收费原则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与信息经济价值的突显,政府部门借手中垄断的信息寻租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实践中,有的政府机关直接利用手中的信息吃,拿,卡, 要,有的则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放任政府机关借信息牟利,或 者变相抬高获得信息的成本,都会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增加公众获得信息 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将免费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即政府机关不得借信息谋 取利益,不能根据信息本身的价值收费.但是,为了减轻政府机关的负担,也为 了杜绝各种不合理的申请行为,还必须由申请人承担检索,复制与寄送信息的成 本费用。

五、自由使用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市场化原则或者自由使用原则,即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 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开发.对于这种再开 发行为,政府机关不得禁止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 权保护或类似保护. 各国的实践证明,信息化与信息产业的发展,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的力量, 仅仅依靠政府机制不可能最有效地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通过市场机制,不但可 以保证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和各种信息之间的有效整合,还可以通过竞争提升信息 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满足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将市场化原 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条例的总则部分,允许申请人对政府信息进行商业开 发或利用。

总体还是要保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但作为一个政府性质的网站有别于其他行业,一些涉及政府开发,公共安全,内部的人事选举上人事应该回避公开,以免被人徇私舞弊。

延伸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怎么写?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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