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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除了能加强政府管制外,还能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力。在信息公开方面公民知情权的体现最主要在于公民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特别是申请那些与自身利益相关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未涉及的部分。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信息公开申请知情权的性质特征,以供您了解。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社会中80%以上的信息是由政府机关掌握的,而政府机关则往往从有利于自身管理的角度隐匿所掌握的信息并妨碍公民对政府信息的获取与利用。为了打破政府机关的秘密主义,知情权这一概念便应运而生并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1、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同时,知情权这一概念还可以从两个层次上理解,一方面是作为报道活动前提的知情权,这是为了保障信息传递者的自由,与“采访自由”几乎是同义的;另一方面则是信息接受者的自由,即收集、选择信息的自由。这两个层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着很大的差别,在当今时代后者的重要性则日渐明显。作为知情权的热心主张者至少包括:
(1)取得信息的权利
(2)不经事前控制而印刷的权利
(3)印刷而无须担心非经正当程序受到作为“知情权”的热心主张者,该权利至报复的权利
(4)对于报道而言接近必须的设施与资料的权利
(5)传播信息而不受政府或者无视法律活动的市民的干涉的权利。
其中第(1)项的权利是最为重要的。而事实上,各种类型的国家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秘密主义的倾向,各类国家都无一例外地想方设法去阻止公民获取和利用与公共事项有关的信息。可以说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这种状况而产生的,是为了对抗政府的秘密主义的。
2、知情权首先是一种个人权。对知情权的保障,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得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无论信息与思想的社会价值多么低下,对于自由的社会而言,获取信息的权利都是最基本的。
获取信息的权力与人权保障是信息公开申请知情权的性质特征的最主要内容,每位公民都同等的享有这方面的知情权。但是权力的行使并不存在绝对的状况,所以我们在行使申请信息公开这方面的知情权时,所申请的内容必须在公开的规定内,如果涉及机密或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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