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抗非法强拆算不算正当防卫
对抗合法强拆不算正当防卫,如果是违法强拆已经对自己、他人造成不法侵害的,对抗是算正当防卫的。
二、防卫过当怎么承担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的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1、“不法”:只要求是客观违法的行为,不要求侵害人具有责任。
(1)不法行为包括一些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殴打行为);
(2)不法行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如果采取防卫行为根本不能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则不允许正当防卫,根据具体情形成立相关犯罪。
(3)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2、“侵害”:只有当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的不法侵害(对假想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前方的张某当作野兽正在瞄准即将射击;与甲一同狩猎、处在甲身后较远的乙发现了聋哑人的行为,于是向甲开枪,打伤其胳膊,保护了张某的生命。对乙的行为应评价为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既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例如不法侵害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去而不退去)。
(3)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例如防卫挑拨的情形)。
提醒:如果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只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属于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方式进行的正当防卫。
3、“现实性”: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假想防卫:客观上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行为。
(1)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2)假想防卫绝对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应认定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成立意外事件。
(3)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非法强拆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实际针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对抗也是不会构成正当防卫。不过要是非法强拆的行为实际已经对当事人自己、他人造成不法侵害的,这样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一定限度范围内)进行对抗的,那么才有可能认定为算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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