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房屋拆迁之前要进行哪些审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之前,需要审批的项目是比较多的,包括项目立项的审批、用地规划的审批、拆迁补偿方案的审批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1、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当事人包括:
(2)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3)房屋承租人:是与被拆迁人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人,在租赁关系没有解除且房屋所有人不能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合理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承租人一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
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产权调换,应按被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不得选择补偿方式:
(1)拆迁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只给予货币补偿;
(2)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不能达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补偿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就是以上这些,在司法实践中 ,公民房屋被拆迁的情况下,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为进行处理,特别是房屋拆迁的补偿款认定和安置情况,必须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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