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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呢?

一、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程序有哪些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同或相通的执行程序。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1、告诫。告诫是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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