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推进,征地拆迁工程也在全国各地兴起,越来越多的征地补偿问题也随之凸显。
而如果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纠纷解决不好,不仅影响被征收人的实际利益,也势必会影响地方的秩序。
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多年代理的征收拆迁案件中,很多被征收人都非常关心外嫁女的补偿问题。
下面就由在明律师来说说外嫁女的补偿问题。
最高法公布了这样一件关于外嫁女的判决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罗山县龙山乡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的居民曾__登记结婚,婚后其户口迁入被告处,且在被告处分有责任田。
原告与曾__登记离婚,离婚后原告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其在被告处分的责任田一直未调整。
被告村民组的土地被征用,经该组集体讨论决定该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31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已与本组村民曾__离婚为由,未将该款分配与原告。
裁判结果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于2011年与被告村民曾__离婚,但原告自1999年结婚后其户口一直在被告处,且在被告村民组分有田地,故原告在被告确定分配征地补偿费方案时具有被告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法判决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补偿款31000元。
在明律师评析:该案件突显出来的外嫁女的相关法律点有:
1、外嫁女出嫁后户口迁入夫家所在村,且享有事实上的权利义务。
此时,如果夫家所在村征收拆迁,外嫁女是有权利能分征收补偿款的。
而如果是外嫁女原村征收拆迁,外嫁女再去争补偿款,就有点不合理了。
2、上述案件的分歧点在于:外嫁女离婚了,还能享受原本不是自己所属村集体,后来在事实以及法律上都形成了自己所属村集体的征收补偿吗?从最高法的判决看,外嫁女虽离婚,但其户口已落户在“前夫”所在村集体,且有事实上的权利,因此是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也当然享有补偿款的分配权利。
该案的判决彰显了公平、公正的法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立法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能够拥有一份承包地,并应当对该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充分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该案判决不仅在于彰显法理,更在于坚持了社会“男女平等”的情理。
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在补偿问题上,很多地方是不给外嫁女补偿的。
对于外嫁女的原村,他们会以本村仅包括现住有人口进行分配,而不是以户口所在划分;对于外嫁女新进的夫家村,该村会以补偿分配以户口为限推脱。
这样的相互推诿,明显的将“外嫁女”拒于千里之外,外嫁女的权益无从保障。
所以,在明律师要提醒的是:最高法的判决案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外嫁女的补偿问题应依据其户口所在以及事实上的权利来区分是否有补偿权利。
在明律师在代理的数起外嫁女案件中,也依据上述法理及规定,为很多外嫁女争得了补偿利益。
所以,如果有被征收外嫁女得到不合理对待时,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维权措施,保障自己的征收补偿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的判决只是一个比较概括的现象。
征收拆迁毕竟是一个政策性工程,具体的问题也还要结合具体的地方政策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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